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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政府雇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市人事局鉴证。专职政府雇员聘用期限为1至3年。因临时性工作的特殊需要短期聘用政府雇员的,可以签订聘用期限在1年以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聘用职位及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工作秘密,解聘辞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期限为 1 至 3 年且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为 1 至 3 个月。

  政府雇员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政府雇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在政府雇员受聘期内,由聘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委员会,依据聘用合同,对政府雇员的工作绩效或成果进行年度考核或评议鉴定,考核评鉴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并办理续聘手续。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和政府雇员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政府雇员违反合同规定或考核评鉴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政府雇员辞聘的,应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雇员在试用期内辞聘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政府雇员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工作,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完成,以及有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辞聘情形的,不得辞聘。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政府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政府雇员受聘后,其人事档案可以转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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