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高级雇员、特聘高级雇员。高级雇员人选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工作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特聘高级雇员人选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或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能够承担政府工作中某些综合性特别强的宏观策划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聘用政府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雇员需求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雇员需求报告包括聘用事由、聘用职位及职别、聘用人员条件、工作方式和薪酬待遇等内容。
(二)提出人选。政府雇员人选的提出,一般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因工作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招聘或拟聘职位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可以采取个别选拔方式。对报名竞聘人员或个别推荐人员,由聘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选聘委员会进行遴选、考核,提出人选。
(三)政府审定。经选聘委员会遴选、考核提出的人选,由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办理手续。市人民政府审定人选后,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职政府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应综合考虑聘用职位的工作任务、受聘人员的条件和工作水平、聘用职位所需人才的社会薪酬标准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政府雇员本人商议,经市人事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确定。短期聘用的,依工作任务按劳付酬。
第十条 专职政府雇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雇员受聘期间,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给付政府雇员薪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薪酬的给付办法为:市财政按年度计拨给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将薪酬的70%按月付给政府雇员;对政府雇员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付给另外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