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4〕49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依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发〔2004〕8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政府工作中宏观管理或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可以从国内外聘用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规划、高新技术、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遴选确定,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依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部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受聘职位相关专业领域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供综合性咨询意见;对参与的重大项目进行论证设计,提出可行性比较方案;对政府部门相关宏观管理工作进行整体策划,提出行政决策建议;发挥专业优势,为推进政府工作提供高层次服务。
第五条 政府雇员采取专职工作方式,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短期聘用政府雇员的,也可以采取兼职工作方式。采取兼职工作方式的,受聘政府雇员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某些特殊工作任务,愿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