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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1)填报个人成果作者姓名,须同时填写成果署名和作者本人真实姓名。公布获奖成果作者姓名和颁奖时,一般以成果上署名为准。

  (2)填报集体成果主要研究者姓名,一般应按申报成果署名及排序填写;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成果以我省高校人员名义申报时,同样应按成果署名排序填,公布获奖成果姓名时则只写我省高校人员;系列丛书有编纂委员会的,以各本书的作者为该书的著作权人,填写其作者姓名的办法和集体成果相同。个别集体成果主要合作者一致认为出版时该成果署名排序未客观反映各人对该成果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提出要作变动时,由原署名排序前5名主要合作者共同签署更改署名顺序的书面意见,并由出版社证明,方能更改。但由此发生署名排序争执的,由主要合作者负责。

  (3)申报人填写申报成果所属学科及代码时,要对照本届成果评奖规定的《学科分类数据代码表》(即《申报表》中的代码)填报,评审办一般按申报者所填学科进行分类评审。申报成果学科分类填写不当,影响参评结果,由申报者自负。

  (4)《一览表》一律用电脑打印,《申报表》用电脑打印或蓝、黑墨水填写均可,字迹要清晰、工整、规范;所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申报表要按规定时间填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

  4、各受理申报单位应在当年 10月15 日前,将参评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表格连同参评费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在接到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签收、登记并进行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中,如发现不符合本方案规定者,一律拒收。

  5、成果一经正式申报受理,不论是否获奖,均不得要求退出,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表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1、各学科组全体成员认真审核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业绩,集体讨论,提出获奖的建议项目(人选)。

  2、评委会对学科组推荐的项目(人选)进行评审表决。召开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评委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获奖等次的项目(人选),与会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投同意票方可视为表决通过。

  3、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核定后的拟授奖项目(人选)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半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人选)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提供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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