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高〔2007〕86号)
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我省高校科研工作,调动高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高校科研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许辉东;联系电话:65343725。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省高校科研工作,更好地发挥科研奖励的导向作用,现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发展、以科研促建设的指导思想,注重评选在高校教学研究、学科建设及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成果评审坚持以质量第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力争评出真正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领导
在教育厅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我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工作,评审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评审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学科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4人,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具体负责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对学科评审组的结果进行评议表决,审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人选)。
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由学术造诣深、公道正派的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组长由学科组成员推荐产生。其职责是:负责各相关学科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推荐工作,在限额范围内,推荐一、二、三等奖的拟授奖项目(人选)。
评审办公室职责是:负责科研成果评审奖励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有关通知,提出申报限额和授奖限额,收发有关材料,建议召开评审会议,制作奖励证书,发放相关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