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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河南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豫价费字[1993]第176号 1993年11月10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111号文件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收费由各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3号)关于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要求,依据我省印制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的实际成本,现对我省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规定如下:
  1、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正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包括铝合金外框和换发证件所需的各种表格)每证收费28元。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包括牛皮纹塑料外皮),每本收费14元。
  上述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材料和规格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4号文件规定执行。(印制材料及规格见附件)
  2.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各级税务部门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支出。
  3.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每套市、地税务局留10元,用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支出;其余款项由市地税局上缴省税务局用于支付印刷费用及弥补全省征管经费不足。
  4.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外加收任何费用。否则,按违反财政、物价纪律论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印制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正本材料费:
  (一)纸张:成品尺寸45.5CM×33CM,属4开版用157克双面光铜板纸。
  (二)烫金:电化铝。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铝合金外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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