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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郑劳社基金〔2002〕9号)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对本市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同时受理电报、信函、传真等方式的举报。
  三、受理、办理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基金监督机构,做好有关举报案件的办理工作。
  四、电话接听和举报接待。监督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接收举报电话、传真、信函,接待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向举报人告知有处理权的单位及该单位的电话号码。
  五、记录呈批。值班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登记情况表》,提出处理意见,并交专人统一登记编号,三日内送交有关领导批阅。重大案件,当日呈报有关领导批示。
  六、处理办法
  (一)办理。受理举报的基金征缴、管理、发放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由监督机构直接办理。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为市级经办机构或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办理。
  (二)转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的举报,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属县(市)、区的参保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的,一般转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必要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三)移送。对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受理范围的信函、传真、电报等形式的举报,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办理,办理结果由有处理权单位告知举报人,并抄送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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