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市目标;
2、创新目标;
3、局业务目标;
4、共同目标;
5、综合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
第十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1、量化为主;
2、紧扣省、市要求;
3、借鉴前三年目标完成情况;
4、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可考性;
5、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项目标下达后,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在10日内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并按季为单位,编制目标实施进度计划上报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监督、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按月召开目标完成进度分析会,自查目标完成情况,涉及全局的阶段性重大工作,要按周召开目标完成进度分析会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每季末15日内,要将目标进度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基本数字、采取措施、存在问题、下步建议),报局考评组办公室;凡省、市下达的和局定创新工作目标,属阶段性完成的,要在任务完成15日内报局考评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考评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各处(室)、各单位目标完成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考核评鉴
第十五条 考核评鉴项目分为五部分:省、市目标、创新目标、业务目标、共同目标和综合目标(局属各单位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目标)。
第十六条 省、市目标和创新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各处(室)业务目标、共同目标,局属单位综合目标均实行百分制。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处(室)、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凡完成局定重点工作的处(室)和单位给予重奖,凡对局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