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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郑劳社财〔2005〕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郑政〔2004〕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清产核资工作的需要,对固定资产代码和固定资产管理做出统一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管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代码设置
  我局的固定资产统一代码格式为:
  G(F)、00、00、00
  本代码是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基础上,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共分四层,分别对应固定资产管理级次分类;固定资产类别分类;固定资产名称分类;固定资产型号分类。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须先编制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货到验收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连同预算报告、购置发票等办理报销手续。
  2.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表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贴于固定资产醒目位置,并按照《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的相应格式,序时进行录入管理。
  3.各单位应以处(科)室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明细表,处(科)室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调整固定资产。如遇工作变动,责任人应按固定资产明细表将固定资产如数上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移或化为私有。
  4.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25日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局财务处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时,由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核销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报局财务处汇总,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核销,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调整固定资产明细台账。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加强我局财产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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