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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2007年8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0号)精神,加快建立共享、规范、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须是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或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以服务毕业生、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坚持活动的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部门核准,现场的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和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主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发布需求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自有登记场所举办日常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其批准其设立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常设招聘活动计划,如实填报拟举办活动的次数、地点、规模、招聘单位数、需求情况、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等。
  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非自有登记场所举办日常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实行申请设立制度。中介服务机构须在每次举办活动前两个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申请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用场地协议书,招聘活动场所(含会场平面图)、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经价格部门核准的门票、展位收费标准,拟刊播、张贴的招聘启事(广告文稿)等材料,如与他方合办须提供合办方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合作举办协议书。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招聘活动,应安排在当年11月20日后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登记批准后因故无法按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向登记批准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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