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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一式两份报局财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局基金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社保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每年要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各经办机构对局监督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要认真落实、纠正,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七条 局纪检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十九条 局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保存一年,期满后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查阅手续。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第六十二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六十三条 定期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财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部门应对单位本期收入、支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其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其主要指标为支出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六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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