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聘用的临时人员不得到财务部门借款,不得以经办人身份在发票上签字。
第七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把手责任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决定。
第四十九条 局财务部门要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各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开设基金账户,严禁在国家规定以外的银行开设账户或存放基金。因工作需要开设的账户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征缴。任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以物抵费、协议缴费等形式违规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所有基金收入均需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借支社会保险基金的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和劳动部门统一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作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四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