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银行帐号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帐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财务部门要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银行票据和专用收据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钱帐分管。从银行购买的银行票据,以及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支票,设置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认真办理领用、核销手续。如有遗失,要查明原因,一周之内仍未找到要自费登报挂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以及私人印鉴,应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与现金、银行存款有直接关联的总帐、往来帐和支出明细帐以及会计档案的保存。
第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有价证券、定期存款单备查帐,凡购买的有价证券及定期存款单应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不得以增值之名,存入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不得进行抵押和转让,造成资金流失,确保帐券相符。到期的定期存款单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手续。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暂存款项,应按不同类别、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及时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旧帐不还,新帐不借”的原则,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督促当事人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财务部门应按暂付款的类别、性质等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时,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应签订经济合同。款项到期,由经办人员负责按期收回。逾期未收回,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借款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公务活动结束5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归还手续,逾期不还者,从其劳动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