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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局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统一建帐、加强核算并对固定资产建档建卡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应对固定资产明确到人,妥善保管。如出现遗失,按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局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12月1日-12月25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资产管理部门应编制核销的固定资产清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进行清算,编制财产目录和有关报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资产移交,财务部门要根据移交清册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撤消单位,全部资产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修购基金。行政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列入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定期存款单等。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八条 现金的收付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与审核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现金,并与总帐、现金日记帐相核对,保证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更不准挪用现金。
  财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单笔现金支付在50000元以上的,须经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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