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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招待费用管理。来客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就餐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用餐费用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对未按规定标准就餐的,不予报销。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总额的2%。
  第二十五条 通讯费用管理。移动通讯费用按纪检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不得使用公务电话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务,严禁拨打声讯电话及上网聊天,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慰问费用管理。职工因病住院时,相关人员可集体探望一次,所需费用控制在150元以内。重病患者慰问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 修缮费用管理。公用房屋维修时,由经办部门编制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工程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经局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局领导审批,连同决算及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印刷费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宗印刷,由经办部门编制预算,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单位进行印刷。货到经保管人员签收,并报局领导审批后,连同发票及印刷清单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必须先编制预算,一万元以下经局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购建。货到验收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连同预算报告、购置发票等经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的商品,由固定资产购置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专项商品控购手续。控购手续批准后,方可购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各单位自建固定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办单位造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规定的渠道落实各项资金,建立基建帐簿,并明确专人负责,专项管理。项目峻工经验收后,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财务部门按照工程决算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帐。
  对纳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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