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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报主管副局长审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副局长和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上述审批的事项,如有与审批者本人相关的费用,应由上一层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经办人出具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审批→出纳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审核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报销单填写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实行部门核算制,局财务部门年初按照财政预算的安排情况,根据上年度各处室现金流量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处室本年度预算,经局领导批准后,按季划转经费指标。包干经费实行备查帐制度,由局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各处(室)负责保存。因特殊情况造成包干经费不足的处(室)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管理。购买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时,经办部门应列具清册,编制预算,并经局领导审批后,连同发票及购置清册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差旅费标准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改变旅程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自负。职工出差结束后,5日内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清理借款,逾期拖欠借款的,财务部门从其劳动所得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管理。凡召开的工作性会议,主办处(室)应编制会议预算,报局领导批准。会议费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对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出会议预算的部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费用管理。公务用车应按时缴纳各种规费,因交通违章或拖延交费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一律不予报销。
  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由经办部门提出维修意见,报局领导审批。中修、大修由经办处室编制维修预算,经车管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凡未经同意私自修理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车辆所需油料,由专人负责,实行定额管理。局领导车辆用油,每月200升。各处室车辆用油,每月160升。燃油费经车管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每月报销一次。因公长途出车所需油料费用,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油计划的,其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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