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的各项收入,视为全局性资金,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预算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局财务部门负责全局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各二级预算单位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局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专项支出按具体项目和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支出根据实际收入进度和年初预算按项目编制,于每月15日之前报局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追加预算经费的申请,局财务部门应协同相关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核准后,由局财务部门统一报领。
第十二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确保依法足额征收。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有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做到应收尽收。经营收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同行业增长幅度,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领导考评范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决算,局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认真做好本年度资金决算工作,并写出编报说明,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局机关财务支出由局财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在各处室年度预算的限额内,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局长审批,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事先编制预算经主管副局长和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需事先编制预算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