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四)缴费办法和资金来源。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统筹地区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原则上由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5%,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且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下拨。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各地要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以及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的作用,积极推动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通过完善政策,改进服务,积极推进各类从业人员参保,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各地完成当年省下达的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以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将作为省第二年安排补助资金的考虑因素,对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地区,省将酌情减少安排补助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尽快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具体办法,应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