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参保对象: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各地应于2007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办法处理。
(二)参保方式。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三)分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