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有关征缴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的有关征缴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
(四)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做好基本情况的调研和测算,制订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组织实施。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按照国发〔2007〕20号、粤发〔2007〕14号文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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