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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

  (三)各地要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城镇居民结构复杂的特点,针对不同人群确定具体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区域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利用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各统筹地区应本着让参保人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减少参保人员的就医环节。

  (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中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目录。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人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以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五、坚持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市、县级统筹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

  (二)根据地级市的试点申请,并结合我省区域分布,2007年选择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6个地级市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试点城市。已先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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