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7月1日前缴纳下一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允许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
(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大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协助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六)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解决。其中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负担50%。
(七)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年度直接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安排下拨。
四、坚持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作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