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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着重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问题。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在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内选定,同时制订相应的费用结算办法。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按连续缴费时间设定在40%-6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三)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2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5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应着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三、坚持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一)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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