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还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各地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平,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在本省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否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