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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三)联合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属于重点基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技改项目,内资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一般企业的设立、变更等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实行联合审批。其工作方法和程序是:

  1.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受理的申报事项需要联合审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合办理事项通知单》,并承诺联合办理的时限。如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哪些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正式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联合审批事项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2.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窗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会签或会议联审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受理部门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开联审会,会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审通知单》并附相关报送资料,通知应参加会审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参加会审的有关部门做好前期审核鉴定、技术勘验和资料审核的基础上,再约定时间由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合审议、审批。联审会后由受理部门负责办结有关事项。为了减轻服务对象的负担,会审前需要进行现场勘测的,应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联合勘验,并力求一次完成。

  3.办理联合审批中,有些重点项目需报市直相关部门审批,可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商请市直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共同会审,以提高办事效率。

  4.实施联合审批的组织工作,一般情况下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也可由首次受理的部门牵头负责。牵头负责部门要依据项目分类负责受理,组织会签,统一组织,现场勘验,或组织召开联审会。

  (四)上报审批事项:服务对象申报需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上报事项通知单》,并按上级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上报办结时限。如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哪些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应立即履行初审程序,及时将初审事项的相关资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力争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超时办理,需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告知本部门主管、投诉窗口和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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