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管理重心下移和办事不出区的总体要求,根据《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凡是过去已明确下放到区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仍由区级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的事项,应一律由区级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必须由省、市行使行政审批权的事项,原则上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区级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对必须由市行使审批权的事项,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定期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或实行联网审批。
(四)便商便民的原则。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四个优先”(企业优先、效益优先、市场优先、基层优先)的总体要求,把方便客商、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五)廉洁高效的原则。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服务工作的始终,大力推行阳光操作。进入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做到服务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 6 公开,并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要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缩短审批和办事时限,实现行政提速。
二、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构。各区要建立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可设 1 至 2 名副主任。管委会成员由进入中心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领导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核定编制 5 至 7名,人员编制原则上在现有机关总编制内调剂。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进入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核、确立、变更调整,并对项目运转进行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负责对中心窗口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协助监察部门处理服务对象对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负责中心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