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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武政〔2004〕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发〔2004〕7 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统一、规范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优质公共事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实现“三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投资环境)为目标,按照建立“创新、务实、亲民、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监管力度,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服务;将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我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窗口。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集中的原则。各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保持行政审批主体资格、职能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凡公布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由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原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禁止以“双轨运行”方式进行审批。对前置条件较多、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实行由 1个窗口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所承办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中介组织,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提供优质和诚信的中介服务。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只开票不收费,由指定银行在中心大厅设立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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