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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营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GSP的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除继续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外,还应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无符合要求的处方审核人员或存放条件等,及时核减经营范围。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的检查。
  (五)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琼食药监稽[2007]14号),定期监测本辖区的药品广告宣传,对省局确认的违法广告药品,要立即通知涉药企业停止销售,并按程序做好检查记录、上报、抽样等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六)规范拆零药品销售行为。要严格按照GSP要求,检查企业拆零药品是否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是否保留原包装(即最小包装)的标签及说明书,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是否清洁和卫生,以及出售时药袋上是否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和服法、用量、有效期等进行常规检查,并在日常巡查本上加以登记。
  (七)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非药品的监管力度
  (八)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的,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法定许可证件(悬挂于相应位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要加大对非药品假冒药品销售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如发现以下情形,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处理,处罚程序可按本文(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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