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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食药监市〔2007〕19号)


各直属局: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尤其是国务院部署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和实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来,我省药品流通秩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近期通过抽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在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此,全系统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建设和谐海南、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部署,忠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有体现药监工作成效“窗口”意义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的监管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反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区域的划区管理。经GSP认证的药品经营区及其仓库是专用于药品经营的场所,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离划区,并有显著标识(即药品区与非药品区)。药品区中须划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亦应显著标识,并按所划区域严格摆放药品及非药品,绝不能混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若店堂面积不允许,处方药区与非处方药区内可不必再按药品功能(如“呼吸系统类、消化系统类”等)划分 ,如经营医疗器械的,还应单独设医疗器械专柜。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保持环境整洁、无污染物,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凭证的管理。所有企业必须如实规范填写和妥善保存好每一笔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凭证,为今后查处假劣药品来源、流向等监督稽查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原则上,销售凭证由各市县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指导企业自行规范印制。销售凭证一式二联,一联交顾客,一联由企业存档备查。尚未实行销售凭证的市县,在今年9月1日前必须全面实行。
  (三)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要严格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琼食药监市〔2005〕21号)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附件1所列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附件2所列药品;销售除附件1、2所列之外的其他处方药品时,销售人员必须充分了解顾客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所有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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