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肃纪律,强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安定;要进一步做好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残疾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为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认真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原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要正确对待因政策调整带来的利益得失,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得随意将原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推向社会。各基层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产生的影响,加强引导,确保社会的安定。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多安置残疾人员,并为残疾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各职能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我省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认定,保证审核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审核认定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做好福利企业等单位残疾职工申领《残疾人证》工作,及时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税务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福利企业的退税、减税审批工作。对政策调整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在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过渡期内,如满足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可按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审批。
六、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部门配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反映,注意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完善建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和年审制度等,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江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