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苏国税发〔2007〕16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确保落实。
二、全面理解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安置人员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将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工资等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