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方法,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单位的,要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尽量缩短他们待安置的时间;对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职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原则上回职工所在系统安置,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和工作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采取安排就业(系统之间可交换安排)、经济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如何,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下 达的安置任务。对于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系统干部职工的退役子女、配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配偶系统接收安排,不另行下达计划。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多录用退役士兵。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病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统筹安置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时效性。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在我市全面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使自谋职业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能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稳步顺利地进行。
四、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对分配到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据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安置系统退伍子女及配偶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任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务关系,办理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