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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3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精神病员除外);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接收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2年12月初开始至2003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按省安置部门的通知执行。
  全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于2003 年8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报到后,各级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支部,定期过好组织生活,避免出现组织管理上的空档,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教育,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其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困难,服从组织分配,坚定靠良好的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做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
  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当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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