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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障碍出租汽车额度由市交通局根据确定的发展计划进行分配,委托本市具有有电话调度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无障碍出租汽车,委托营运期限为5年。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将无障碍出租汽车委托经营者营运。邀请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应当是营运服务质量好、诚信度高的经营者。
  中标者应当与市运输管理处签订《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营运协议书》(以下简称《营运协议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额度委托营运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准予延续的,办理相关手续。不予延续的,市运输管理处可以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七条 (营运协议书)
  市运输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营运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营运协议书》由市运输管理处印制。
  第八条 (车辆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无障碍出租汽车应当选用适合改装的本市出租汽车主流车型;
  (二)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并纳入电话调度网络;
  (三)车辆副驾驶员位置安装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安装轮椅、拐杖固定装置以及厢门搭扣等安全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应当与本经营者的出租汽车颜色相一致。车身的规定部位应当张贴无障碍专用标志,标志位置和图案由市运输管理处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经营者的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指标》、《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分级评定标准及奖惩措施》考评为AAA诚信等级以上;
  (二)不得以转让、出借、买断等形式擅自处分无障碍出租汽车额度;
  (三)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方式以电调为主,必须优先向特殊乘客供车。特殊乘客隔日预定用车的,应当基本满足;当日或者即时用车的,应当尽力优先满足,并建立特殊乘客的电调记录台帐和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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