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7〕449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市交通考试中心:
《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4月16日经市交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体现出租汽车服务形象,根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特性)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是指行走不便者(以下简称特殊乘客)出行时乘用的方便其乘坐的特种出租汽车。
无障碍出租汽车可以使用专用车型,也可以在普通出租汽车副驾驶位置设置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可旋转或者移动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应当配置固定轮椅、拐杖的安全装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无障碍出租汽车的额度招投标工作及日常经营监管。
第四条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
根据
《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交通局按照本市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纳入出租汽车专业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车辆额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