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相关行业合作,建立战略联盟。鼓励与会展业相关的物流、饭店、餐饮、旅游、运输、广告、报刊、礼品、保险、通讯等行业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我市会展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延长会展产业链,营造互动共赢的局面。
(五)不断提高会展服务质量。会展企业要在服务理念、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上努力与国际接轨,逐步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服务运作体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
(一)设立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力促进会展业发展。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政府主办的会展经营权拍卖或转让收入、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赞助等组成。重点用于支持引进国内外大型知名巡回会展、与武汉支柱产业关联度高的专业会展,补助会展人才专业培训,奖励先进会展企业和引进大型会展的中介人。
(二)加大会展宣传力度。对于我市举办、来我市举办的大型会展和知名专业会展(由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市属宣传媒体要优惠提供一定数量的电视台重要广告时段、主要报刊版面和免费在主要报刊上登载会展倒记时专栏;为推进会展业的发展,我市主要报刊、电视台、电台开设专栏、专题节目,宣传会展知识,传播会展信息,推介品牌会展,扩大会展业的影响,使全体市民都来关心和支持会展业的发展。
(三)减免收费,降低办会、办展成本。坚决制止以各种名目对会展企业和主办机构举办会展的乱收费,力争将我市对会展企业的各项收费降到同类城市最低水平。
1.对未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会展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的会展收费项目,应立即予以清理并暂停执行。当前应暂停的收费项目为:市工商局展会登记费及展位管理费。
2.展览场馆经营单位应对会展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并严格按照合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积极支持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展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专业会展,优先安排举办时间,并以优惠价格提供会展场地。
3.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挂名的方式向被挂名的单位收取冠名费、管理费等。
4.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为会展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及个人坚决予以查处。严禁将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转移至下属事业或企业单位在会展中搞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