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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十五)对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六)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十七)加强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监控。民办高校纳入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范围,统筹安排。建立民办高校办学基本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了解学校实际办学情况。
  (十八)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管理。指导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约束制度。省教育厅可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三、落实民办高校扶持政策
  (十九)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一)民办高校教师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二)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二十五)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高校管理工作。要定期对民办高校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环节进行排查,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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