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二、加强民办高校管理
(十二)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办学许可证管理;
2.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3.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4.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5.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6.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应当拥护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具体委派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2.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3.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4.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党政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