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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十一)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二、加强民办高校管理
  (十二)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办学许可证管理;
  2.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3.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4.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5.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6.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具体委派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2.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3.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4.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党政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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