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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理事会(董事会)人员构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六)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并经由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联合会审备案,才能公开发布。民办高校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七)民办高校要不断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八)具有招收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九)民办高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加强教师和辅导员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整体队伍素质。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
  (十)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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