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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7〕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稳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薄弱、保障措施落实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
  (一)民办高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制订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并认真落实。
  (二)举办民办高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四)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新成立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目前尚未过户的学校,依照《规定》第七条要求,必须于2008年2月3日前完成过户工作。过户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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