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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七)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按实际用量和水价收费
  在2007年年底前,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按实际用量和水价收费。
  (八)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政策
  各市、县应当根据再生水企业的水处理能力、水质状况以及与水质相适应的用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适当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并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同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情况,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九)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制定鼓励污水处理的价格政策,以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立方米0.33元提高到0.70元左右。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所收的污水处理费要优先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使污水处理企业能够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同时,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量与经费挂钩的办法,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
  (十)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的运行费用应当区别性质,分类补偿。用于防洪等社会公益性的各种费用开支,应当通过财政和征收的各种水利规费支付;用于供水等经营性的费用开支,应当逐步做到通过价格机制合理补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实行不同的水价政策。水利工程水价应当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
  (十一)建立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
  对供水企业实施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建立多层次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供水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性水耗。在成本约束制度中,要审核确定供水企业的合理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要严格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企业人员数量,人均工资标准;要正确划分过度超前建设投资和正常投资成本的分担比例;要正确核定企业有效供水量;要合理核定自用水率和漏失率。通过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供水企业产销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增强供水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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