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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对我省的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或上述行业的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即:在现行水资源费、城市公共供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的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
  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提出,省物价局下发执行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企业名单。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局提出,省物价局下发执行污染严重水价的企业名单。
  (四)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阶梯式水价”是节约城市生活用水的有效手段。“阶梯式水价”计量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每人每月不超过3吨,执行基本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满足特殊用水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用水量基数(按户或按人计量均可)、价格基数以及水价级差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加快这项工程的改造步伐。工程改造所需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居民用户分担比例不得超过30%。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居民用户,应当全部实行“阶梯式水价”。
  (五)对其他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超计划部分实行不同水价: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加二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不足60%的,加三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60%及以上的,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具体用水定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六)大幅度提高高档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
  高档洗浴、洗车等行业是大量消耗水资源的特种行业,应当执行特殊的行业用水价格政策。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特种用水行业的范围和用水价格。
  太原市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4元提高到50元以上,其他市、县不得低于30元,以促进特殊行业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和技术,实现循环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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