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以“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为重点的水价政策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供水结构,遏制超采地下水的行为
1.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等征收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2.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大幅度提高擅自超采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对超采地下水的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费标准按加一倍以上标准征收。
3.加大水资源费的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收率。水资源费征收难度大,征收率较低,欠缴、漏缴、甚至拒缴的问题非常严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自备井的“关井压采”工作。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征收手段,制定各项配套办法,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的征缴稽查机构,确保水资源费的足额征收。
4.加大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力度,科学、公平、合理地征收水资源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大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小口径计量器具,实行安装前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制度,从技术上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维护社会公平。
(二)制定有利于节水的喷灌、滴灌等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政策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政策的制定,要在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同时,区别地下水和地表水供水水源,认真测算各种灌溉方式的用水量,制定各地农业用水定额,对用水量大的漫灌逐步实行差别水价,对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用水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业灌溉用水纳入管理范围,合理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透明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
(三)对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