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车管部门办证服务大厅要设置我省外挂车辆转籍登记业务窗口或服务点,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结时限,切实为外挂车辆转籍登记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4、对抗缴交通规费,拒绝、阻碍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税务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经相关部门认定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信息,对外挂车辆,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运输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财政部门
要加强对外挂车辆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实施步骤
集中治理工作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和总结提高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31日前)
1、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召开有关运输企业参加的工作会议。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辆和违法办理车辆外挂手续的中介机构。
2、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深入车辆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辆税费征收窗口、车辆办理号牌及检验窗口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辆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8月1日-9月30日)
交通征稽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要着重对车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辆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辆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