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7年8月28日)
近年来,我省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在我省营运,却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我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规范运输市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利益,加强税费征管,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确保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治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治理,让广大车主全面了解车辆及其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治理车辆外挂的政策规定,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规范全省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形成税费应征不漏、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逐步建立起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外挂车辆的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指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 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
(二)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三)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四)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各单位可暂认定为外挂车辆,并通过调查取证进行确认。
三、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