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工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技工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逐级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实行电子注册,其有关学生信息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
  六、各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技工学校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把审核关。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学校对双注册学生(中专技校双注册,校校联合办学双注册)重复申请。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教育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