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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财办教[2007]11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技工学校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
  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每年元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属技工学校根据本市(校)技工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技工学校,同时抄送省市教育部门。8月底之前,各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技工学校,同时抄送教育部门。
  四、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指南见附件2),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技工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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