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4〕2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2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 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