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建设应贯彻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并积极消化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因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外延扩展用地的,在符合其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并按规定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征用一定数量的启动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对小城镇建设用地计划应予以倾斜,其用地指标在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给各区的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单列;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
(三)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武政[2002]29 号),各有关部门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相关政策。在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范围内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进入重点镇购房、建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降低农民进镇购房、建房的成本,有效地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快速的转移。
(四)建立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探索城镇建设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城镇资本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建设集团,充分利用城镇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采取招标、入股、拍卖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负债建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五)健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城郊各区要强化区建设(管理)局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统筹全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综合协调与服务工作。各区要成立小城镇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逐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各区主要领导同志要到国家级、省级重点镇蹲点,全面指导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