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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以 2004 年市财政安排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2880 万元为基数,按 20% 为基数逐年递增,主要支持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比照市里的做法,从区级财政收入中分别按 1:3、1:1 比例配套资金,扶持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设资金方面,对 6 个城郊区的城镇和洪山区左岭镇给予如下扶持政策:1.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区财政全额返还镇级财政;2.建设用地按规定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镇级财政,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镇级财政,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4.水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镇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

  (三)重视对中心村建设的指导。各区要大力开展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2007 年以前,要完成中心村规划编制的 50% ,2010 年以前完成 95% 。实施迁村并点,引导农民集中建设住房,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抓好农民新村建设试点,开展对失地农民、兼业农民和种田农民不同居住方式的探索,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完善、环境舒适优美的农民新村。

  (四)切实加强城镇综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备案制,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制度,加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水平。积极推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搞好镇容镇貌管理,治理城镇“四乱”现象;加强城镇交通管制,规范路标、路牌设置。按照“清洁武汉、美化家园”活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关镇两平方公里文明示范区创建,提升城镇整体形象。

  五、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镇发展新机制

  (一)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3〕41 号)的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试点镇,以 2002 年财政实际上缴为基数,超收部分从 2004 年起全部返回试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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